消委会专文介绍消费者的定义 判断争议性质寻对应解决途径 (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如与商号发生消费争议是可以向消委会查询、寻求意见或投诉,消委会从符合澳门法律的规定,分析消费者提供的资料及本身权限等要件,为轻微的消费纠纷提供调解、中介、仲裁服务或给予建议,至于属非消费性质的个案,包括商业及私人交易的纠纷都不受处理。

消费者权益有法定的保障

根据《消费者的保护》法律中对消费者定义:凡接受由具有职业性质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即经营者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作私人使用的人士就被视为“消费者”,其权益受到专属法律的保障,包括获得健康及安全的保护等六项基本权利,消委会亦会根据法例受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

国际间以私人使用原则定性“消费者”

就消费者的定义,不仅澳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定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是受到该法律的保障,香港、台湾地区等地的保护消费者法律,以至世界各地消保组织的宗旨亦以“私人使用”或“为生活消费需要”等类同的原则来定性消费者,给予相应维权保障与服务,当中的共通目的在于保护与平衡个人消费者与企业间的议价能力。

商业用途、私人交易等均不属消保范围

综合而言,消费者购买的物品或服务必须作私人用途,否则,都不会被视为消费者,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用于商业用途或私人之间( 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非为经营者 )的交易,虽然仍然受《民法典》及《商法典》的保障,但双方遇有争议便可能要循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举凡国际上各保护消费者组织,包括内地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明确规定不受理不属于生活消费的个案,如购买商铺或写字楼等商业用途的非消费性质的争议。

建议交易前要先认清权责

消费者定义厘清后,消委会提醒进行任何交易时,当事人都要清楚个人的法律权利及责任,如交易地点不在澳门进行更应预先及充份掌握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有疑问,应向当地相关部门、单位查询,至于涉及网上等私人交易如有损失就须循其他适用的途径追究或处理。

市民如有查询请致电消委会热线电话:8988 9315,消委会将就市民的疑问提供相关的协助或意见。

cc_logo_4x4cm.jpg 608.8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