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份之税务责任
全 月
旅游税
- 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豪华、一级及二级餐厅所提供之服务,以及第五条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组酒店中属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提供之专有业务,获豁免旅游税及毋须递交M/7格式申报表。
(根据第27/2020号法律第十七条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本年度之旅游税)
豁免下列场所之旅游税:第16/96/M号法令第五条规定属第一、二、三组的酒店场所、第六条规定属第二组及第三组的同类场所分类之豪华及一级的舞厅及酒吧,以及《旅游税规章》第1条第一款b)项所指的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场所,但仍需按月递交旅游税M/7格式申报表。
(根据第3/2021号法律第三条增加上提法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豁免其所指场所2021年5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旅游税)
所得补充税
- 缴纳独一期及第一期之所得补充税。( 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
机动车辆税
- 凡从事将新机动车辆出售予消费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机动车辆之自然人或法人在发生应课税事实后十五日内,递交M/4格式之申报书及缴纳结算之税款。( 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