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措施及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 自2024年4月20日起生效(财政局 / 金融管理局)

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措施及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 自2024年4月20日起生效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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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措施及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 自2024年4月20日起生效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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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措施及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 自2024年4月20日起生效_3
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措施及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 自2024年4月20日起生效_3

经持续关注及评估不动产市场情况,因应不动产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区政府提案并获立法会审议及通过第5/2024号法律《取消与不动产需求管理相关的税务措施》,自4月20日起全面取消涉及不动产的三项印花税,包括特别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取得印花税。楼宇按揭方面,澳门金融管理局透过发出新指引,自该日起取消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并暂停实施压力测试的要求。

取消需求管理税务措施,无须缴交三项印花税

自4月20日起移转不动产,无须缴交以下三项印花税:

1.特别印花税

在取得后未满两年移转所取得的住宅单位、商业单位、写字楼及车位,移转人无须缴纳移转楼价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的特别印花税。

2.额外印花税

非澳门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取得住宅单位无须缴纳取得楼价百分之十的额外印花税。

3.取得印花税

取得第三个或以上住宅单位无须缴纳取得楼价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税。

过渡规定

在上述法律生效前已作出移转不动产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仍适用原有法律规定,尤其是相关的结算及处罚规定。

至于在本法律生效前获豁免取得印花税的人士,在法律生效后即使获豁免的不动产在发出相关免税凭单未满三年内非基于继承原因移转,原获豁免的取得人亦无须缴纳取得印花税。

取消逆周期措施,统一居民及非居民按揭成数上限

澳门金融管理局自4月20日起,取消非澳门居民的逆周期楼宇按揭成数措施,澳门居民及非澳门居民按揭成数上限统一为百分之七十( 澳门居民购置经济房屋按揭成数上限维持百分之九十 ),并暂停实施按揭贷款利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压力测试要求。

如有疑问,可致电财政局税务查询热线( 电话:2833 6886 )及澳门金融管理局( 电话:2856 8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