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典》已全面生效
第24/2024号法律核准《税务法典》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法典整合了本澳现行多项税务法律,并建立与国际税收标准接轨的现代税务制度,包括明确属地税收原则、引入转让定价规则及税务代理人制度,以及清晰界定税务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标志着本澳税务体系迈向新阶段。
《税务法典》的重点内容包括申报税务住所、接收税务通知方式,以及引入税务代理人制度。
税务住所申报安排
法典规定,所有纳税主体须于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税务行政当局申报税务住所。税务住所将作为税务行政当局寄发税单、退税、评税结果及其他税务通知的唯一法定地址。
纳税人可透过“一户通”、“商社通”、“Macau Tax”、财政局电子服务,或财政局及身份证明局的自助服务机进行税务住所的申报,亦可亲临财政局位于南湾财政局大楼、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的税务接待点办理。
财政局提醒,倘未于2026年内完成税务住所申报,自2027年起,将以纳税主体在各税项中最后申报的地址视为其税务住所,所有税务文件将寄送至该地址。
税务通知送达方式
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以不附收件回执的邮政挂号方式或透过电子方式接收税务通知。邮政挂号通知推定于挂号日后第五日视为完成送达;电子通知则以被通知人实际查阅时间为准,若未查阅,则推定于发送日后第三日视为完成送达。
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通知者,必须为“一户通”或“商社通”用户,一经登记,往后所有税务通知均将以电子方式送达。
税务代理人制度
《税务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主体须指定一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自然人作为税务代理人,并透过专用表格向税务行政当局作出申请。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主体履行从属义务及行使权利,包括提出行政申诉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税务代理人的指定需获其本人明确接受,而代理人的放弃、替代或指定废止,在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将相关事宜告知税务行政当局后即产生效力。
设“税务法典专题网站”供浏览及查阅
为方便市民查阅及更好地认识税务法典的相关资讯,财政局已推出“税务法典专题网站”https://cf.dsf.gov.mo,载有法典全文、宣传短片、图文包、最新消息以及查询联络资讯等。
公众如对《税务法典》有任何疑问,欢迎浏览专题网站或致电税务查询热线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