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纲要法" 重点介绍 (来源 : 财政局)

《预算纲要法》已获立法会通过,并将於明年一月一日生效,而当中新增的专款专用制度、编制投资计划的预算执行季度报告及年中的预算执行中期报告等规範,将於明年一月一日即时实施,其馀的内容则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实施。

《预算纲要法》将更严格规範公共收支,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的控制及监察。新法涵盖了预算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财政预算的编制、审核、通过、执行、修改、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编制及审议的原则及规定,并涵盖了相关的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监察及责任制度。

《预算纲要法》法案获立法会一般性通过後,特区政府对法案文本作出修改,修改後的条文从原来三十一条增加至七十五条,按照《基本法》对财政预算案的提出、审核及通过等环节,调整了法案结构,同时突显出《基本法》赋予立法会在预算方面的职权。

《预算纲要法》的重点有:

(一)、重订及增加重要基本原则和规则——订明包括年度性、整体性、不扣除、不指定用途、分类列明、预算平衡、经济、效率及效益、预算透明度等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二)、订定专款专用制度——预算不得在不同的组织、不同的章目和投资项目( PIDDA )不同的项目群之间作出调拨,例如计划用来兴建公共房屋的款项,不得转为兴建公路桥梁。

(三)、订定更严谨的跨年度开支预算规範——开展一个跨越多年的工程项目,须先进行整体规划,估算项目总开支,工程进展的各个年度,亦应列明馀下各年度预计的开支份额;特区政府须於每季结束後三十日内,向立法会送交投资计划的预算执行报告。

(四)、增设预算执行中期报告——为了让立法会更深入和适时监察特区公共财政,特区政府最迟须在每年八月十日向立法会送交截至该年六月三十日的预算执行中期报告。

(五)、订定“备用拨款”金额上限——特区预算内“备用拨款”经济分类帐项之设立,目的是用来应付在编制预算时未能准确预测的开支,过去并未有订定金额上限,而为了更有效运用公共财政资源,新法订定“备用拨款”金额上限为预算总开支的百分之三。

(六)、明确预算监察及责任——法例新增了立法会、审计署及政府在各自职责範团内依法对预算活动进行监察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亦订明部门及机构的领导及主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若违反《预算纲要法》规定,须依法承担倘有的刑事、民事及纪律责任。

(七)、统一采用“复式记帐法”——公共部门统一采用“现金收付制”并以较完善及完整的“复式记帐法”记录所有财务数据,藉此提升特区编制帐目的系统性及准确性。

(八)、订定更具体的编制和执行规则——订明公共收入及开支,以及适用於特定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的分类列明规定;明确在编制赤字预算时,可依法动用包括财政储备及举债等财政资源的规定;增加有关预算执行的规定,如预算执行期、补充期、常设基金、退回不当支付等规範;增加规範公共会计的专门章节,订定相应及必要的公共会计及司库活动规定。

随着《预算纲要法》的实施,特区政府的财政资讯透明度将会得到提高,公帑的运用也将更为严谨,考虑到《预算纲要法》对特区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在执行时可能出现一些在立法时未能预见的情况,特区政府将会在法例生效五年後作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