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楼宇广告应遵守法律规定,内地楼宇广告须“五证”齐全 (消费者委员会 / 经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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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联同消委会与广告和房地产业界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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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联同消委会与广告和房地产业界举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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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局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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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网页提供资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YiU3UigbEs

楼宇广告宣传片 
 
近年不少澳门市民在外地购买物业,而市面宣传非本地楼宇的广告日益增加,经济局和消费者委员会今( 12 )日再次与广告和房地产业界举行会议,提醒业界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会上经济局重申,在澳门宣传非本地楼宇广告须符合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 下称“广告法” )的规定,包括广告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原则,并须载有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等内容。业界应遵守尽职谨慎的义务,如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行政当局将依法作出处罚,且不排除违法者须承担倘有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如属内地楼宇广告,广告内亦应以清晰可见的方式载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以及“广告法”第17条( 关于楼宇广告 )的规定所要求的资讯。 
 
消费者委员会亦提醒市民应留意楼宇广告内是否载有上述资料,不要轻信售楼广告,以保护自身权益。市民如欲获取保障消费权益的讯息,欢迎阅览消费者委员会网页( www.consumer.gov.mo )或致电8988  9315( 非办公时间提供电话留言服务 )。如需查询“广告法”相关资讯,可浏览经济局网页( www.economia.gov.mo )或致电2871 2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