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預算綱要法》諮詢內容重點簡介 (來源 : 財政局)

來源 : 財政局

新《預算綱要法》將規範政府以更有效率及效益的方式,開展預算活動,管理預算收入及開支;嚴格規範預算修改,從而達至專款專用;與此同時,加強預算及帳目資訊的透明度,以滿足立法會及社會大眾對公共財政監督的需要。為達到上述目的,《預算綱要法》擬從六大重點出發,重新訂定。

重點一:重訂及增加若干基本原則

有關預算管理的基本原則及規則合共十項,其中,以現行法例為基礎,略作調整的有五項,包括:年度性原則、單一性及整體性原則、不扣除原則、不指定用途原則、分類列明原則。

其餘五項為新設立的,包括:

一. 預算透明度

透過預算資訊的適時提供,提高預算透明度,讓公眾適時獲悉特區預算執行情況,更好的監督政府的預算管理。

二. 預算平衡

為體現《基本法》的精神,新《預算綱要法》強調在編製特區預算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以保持預算平衡,避免赤字。換言之,須按預測收入的多少,決定開支預算的規模;且當經濟出現調整以致收入受到影響時,開支也應得到控制和進行相應調整。做到量力而行,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確保特區財政收支狀況的長遠健康發展。

三. 可持續性

該原則指特區對已承擔或將承擔的開支負擔應具備足夠的支付能力;廣義而言,是指特區應具備長期預算的規模和充實的財政資源,能持續提供服務,維持特區經濟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 會計制度

現行大部份的公共行政部門是採用單式的記帳法,新《預算綱要法》擬採用更為科學的複式記帳法,對每一筆交易或事項都要以相等的金額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帳戶中進行登記,從而可以更清楚、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財務數據,令財務資料的信息量更為豐富全面。

五. 效益、經濟及效率

新《預算綱要法》擬規範公共行政部門在預算的編製和執行過程中,應遵循“效益、經濟及效率”原則,在運用所賦予的公共資源時,尋求以最少的資源支出提供優質服務,達至既定的目標。

重點二:實行專款專用制度

特區政府須按立法會通過的預算,專款專用,開展行政活動。新《預算綱要法》擬規定,任何預算的修改,如涉及特區總開支預算金額的增加,須編製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如不涉及特區總開支預算金額的增加,則由行政長官核准;除法定情況外,任何預算修改,不得涉及組織章目之間,經濟性質分類章目之間,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項目群之間的撥款轉移。例如,甲部門的預算款項不得轉至乙部門、預算計劃用於支付薪俸的人員開支不得轉為購置物品,或者計劃用來興建公共房屋的款項,不得轉至興建公路橋樑等其他的項目。

這一擬新增的規定,將是新《預算綱要法》中的重要環節,也是該法重新訂定的根本目的之一,希望藉此將公共資源的運用納入更完整的法律規管範圍內,通過對預算修改的嚴謹監控,實行專款專用,確保公帑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重點三:強調預算執行的功能分開原則

新《預算綱要法》中擬規定於預算收入方面,結算與徵收功能分開;於預算開支方面,將開支許可、結算、支付許可及支付的功能分開。

重點四:規範備用撥款金額的設置上限

政府於編製來年的財政預算案時,基於各種主客觀原因,不可能精確的預測到來年將發生的一切開支,為此,就需要準備一定的“應急備用金”,即“備用撥款”,以應付一些未能預測的開支。

現行《預算綱要法》備用撥款的金額並無上限的設置,而係由特區政府基於審慎理財的原則,透過財政預算案向立法機關作出預算建議。新《預算綱要法》擬訂定,無論特區中央預算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備用撥款金額不得超過開支預算總額的百分之三。

另外,新《預算綱要法》擬規定,遇有涉及特區內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長官得許可,將其他於預算執行期間因具理據而顯示出屬多出的款項,作出調撥以追加備用撥款。在有限制的條件下,保證當出現危及公共安全及利益的事件時,政府能具備足夠的資源及時應對,增強應變能力。

重點五:設立跨年度指示性開支

新《預算綱要法》將強化預算案之完整性及嚴謹性。尤其係涉及跨年度執行的開支項目( 例如:跨年度的公共工程 ),公共部門除登錄預算開支外,尚應提供具明細的參考資料。

新《預算綱要法》擬規定,政府在編製預算時,公共部門為落實投資項目而登錄預算應按項目群分列預算,就跨年度的大型工程項目,應估算整體的預算開支及所需的執行年期。

公共部門除提交建議年度所需的預算供立法會審核外,還須列示隨後年份以至完成執行項目年份的各年度的指示性開支,以便立法會在審議預算案時能清晰了解公共部門對投資項目的整體規劃。而在預算執行的持續監督方面,配套法規擬規範,部門及機構須定期向立法會匯報有關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資訊。

該規定希望達到兩個目的,一是豐富可供監督的資訊內容,提高預算編製和預算執行的透明度,便於立法會更深入和適時的對項目資金使用狀況進行有效監督。二是有利於公共部門持續審視實際的開支是否按計劃進行。

重點六:增設預算中期報告

除保留年末預算執行報告的提交機制外,新《預算綱要法》擬增設年中預算執行報告,規定特區政府須於每年七月底前,向立法會提交截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的年中預算執行報告,報告須載有跟進預算執行的必需會計資料。其作用是在預算執行的年度中,及時檢視預算執行現況,有利於立法會適時了解特區預算執行情況,加強對政府的預算管理和財政活動的監督。

以上為新《預算綱要法》六大重點,其他的諮詢內容歡迎有興趣的人士參閱諮詢文本。為提高本次諮詢的成效,聚焦社會關心的議題,本局亦設計了“諮詢意見表”,希望廣大市民積極建言献策,提供意見,有關意見表可投入放置於財政局大樓及轄下兩個辦公地點的意見箱內,詳細地址在諮詢文本中有清楚列示;市民亦可透過登入“財政局諮詢專頁”填寫及提交意見表;又或者直接就所關心的任何內容透過本局提供的任一方式或途徑提出,充分發表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