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税务优惠制度》法案-引介

本法案旨在落实二零一九年施政报告“深化城市建设”中有关“大力促进科技创新,全面建设智慧城市”的施政重点,同时配合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对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企业提供税务上的支持,吸引外地创新科技企业落户本澳,推动创新科技在澳门的发展,促进本地产业多元化。 
 
本法案所称“科技创新业务”,指的是创新发明或以创新方式将科学知识、技术或工艺应用在产品制造或服务提供方面的业务,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营养等领域的业务或有关该等领域的创新发明。 
 
在比较不同国家及地区推动创科发展的优惠措施后,本法案建议对主要从事科技创新业务满一年、已办理商业登记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业企业主,并且是所得补充税的A组纳税人给予下列税务优惠: 
( 一 ) 豁免以有偿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经营用途的不动产的财产移转印花税,但取得属居住用途的不动产除外,且每一申请者只能对一个不动产享有豁免; 
( 二 ) 豁免上项所指不动产自取得当年起计五个年度的房屋税; 
( 三 ) 豁免自申报有可课税利润年度起计三年内的所得补充税,但以源自科技创新业务的收益为限; 
( 四 ) 上项所指所得补充税的豁免亦适用于分派给股东的利润或分派给股份持有人的股息; 
( 五 ) 所聘用从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发展工作的雇员,享有自有关申请获批准起计三年的相关年度两倍的职业税收益的豁免限额税务优惠。 
 
最后,对本法案的内容作出进一步说明如下: 
( 一 ) 科创企业初期的资本投入,多数用于购置厂房或办公室以及人员开支,如果在这些方面能提供一些税务减免,降低行业进入门槛,给予不动产转移印花税、房屋税及职业税豁免,在一定程度上,相信可以引导更多商业资本流向科创领域; 
( 二 ) 有见于科创企业前期投入大,回本期长,通常要等到技术有所突破或产品投入市场,才可能产生收益,如果在初期便给予所得补充税减免,并不合适,故此,法案建议给予的三年期所得补充税豁免自有关企业取得可课税利润开始起算。 
( 三 ) 建议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便对“科技创新业务”作出专业分析认定,委员会由财政局、经济局、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代表,以及属科技范畴的工商界及学术界具声望人士组成,委员会在一定年限内会对获批税务优惠的企业进行复核,确保公帑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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