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法案引介

为配合建筑行业的发展,保障从业人员施工时的安全及健康,有必要全面修订七月十九日第44/91/M号法令核准的《建筑安全与卫生章程》。经听取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劳资双方代表、业界组织及团体,以及工务部门的意见,并参考邻近地区的规定及经验,特区政府制订了《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法》法案,以订定保障建筑业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措施,并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及准入制度。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范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内包括承造商、分判商、安全管理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工作人员等各个主体的义务,并完善职业安全及健康规范。对保护措施、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管理和设施、机械和装置、工具和设备,以及特定工作等订定原则及概括性规范,并规定必须由承造商指定的注册工程师或人员进行测试、检验、检查和制定施工方案等工作,以提升检验和检查的质量。

二、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为加强建筑工地和工程地点的施工安全管理,法案建议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包括安全主任与安全督导员,有关人员须履行法案规定的职责,协助承造商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此外,法案亦规定,安全主任的数目须随工作人员数目增加而递增。法案并明确就安全管理人员准照的发出要件、续期、注销等作出规范。

三、完善监察及处罚制度。法案明确订定当建筑工地出现严重危害时,劳工局可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立即中止有关工程或工作,直至危害消除;此外,法案除规定对违法承造商处罚外,亦对未履行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指定工程师等订定相应的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法案规定的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为加强处罚的阻吓力,法案建议调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

此外,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