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重建楼宇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 (来源 : 行政会)

行政会完成讨论《重建楼宇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

为对符合公共卫生或安全、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发展或保存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楼宇拆卸及重建给予税务优惠,以减低重建成本及减轻业权人的负担,并加快都市更新的工作,经听取社会及都市更新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後,制订了《重建楼宇税务优惠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法案建议,税务优惠制度适用於:

( 1 )由土地工务运输局进行验楼後,将其评定为残危或危及公共卫生或安全而拆卸及重建的楼宇,或由该局核准拆卸计划的楼宇。

( 2 )行政长官订定因有利澳门社会发展或保存文化遗产而拆卸及重建的楼宇。

( 3 )其他依法作出的楼宇拆卸及重建。

( 二 )“重建”是指遵照原有的图则或按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的图则在同一地点进行新的建筑工程。

( 三 )法案建议发展商因取得或承诺取得将拆卸的居住用途不动产的所有权,豁免缴纳取得非首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的印花税( 下称“取得印花税” ),但发展商须自取得将拆卸的楼宇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重建楼宇的地基工程。

此外,为保障业权人的利益,建议对发展商采取先缴後退的制度,退还财产移转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缴税总表》的规定须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公证及登记手续费。完成重建工程的发展商须在重建楼宇获发使用准照且将新不动产移转予已拆卸不动产的最後业权人,方可申请退还相关税款。

( 四 )法案规定,上述业权人如从发展商取得或承诺取得已重建或正在重建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相关物权,均获豁免缴纳取得印花税、财产移转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缴税总表》的规定须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公证及登记手续费。相关不动产的实用面积增幅限制为百分之十,且不动产的数目、用途和所在楼宇的所有权制度亦设有限制。

法案建议,在楼宇被上述主管实体订定拆卸及重建或楼宇拆卸计划被核准前成为相关不动产的业权人,如於其後两年内,因移转或承诺移转该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予发展商而缴纳移转不动产的特别印花税,可申请退还税款。

此外,业权人自豁免缴税许可日或重建楼宇的使用准照发出日起三年内移转不动产的所有权或相关物权,相关税务优惠即告失效,但基於继承而移转者除外。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