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 (來源 : 行政會)

行政會完成討論《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

為對符合公共衛生或安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給予稅務優惠,以減低重建成本及減輕業權人的負擔,並加快都市更新的工作,經聽取社會及都市更新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後,制訂了《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 一 )法案建議,稅務優惠制度適用於:

( 1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驗樓後,將其評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或由該局核准拆卸計劃的樓宇。

( 2 )行政長官訂定因有利澳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

( 3 )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

( 二 )“重建”是指遵照原有的圖則或按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圖則在同一地點進行新的建築工程。

( 三 )法案建議發展商因取得或承諾取得將拆卸的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所有權,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下稱“取得印花稅” ),但發展商須自取得將拆卸的樓宇之日起三年內完成重建樓宇的地基工程。

此外,為保障業權人的利益,建議對發展商採取先繳後退的制度,退還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完成重建工程的發展商須在重建樓宇獲發使用准照且將新不動產移轉予已拆卸不動產的最後業權人,方可申請退還相關稅款。

( 四 )法案規定,上述業權人如從發展商取得或承諾取得已重建或正在重建的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相關物權,均獲豁免繳納取得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相關不動產的實用面積增幅限制為百分之十,且不動產的數目、用途和所在樓宇的所有權制度亦設有限制。

法案建議,在樓宇被上述主管實體訂定拆卸及重建或樓宇拆卸計劃被核准前成為相關不動產的業權人,如於其後兩年內,因移轉或承諾移轉該等不動產的所有權予發展商而繳納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可申請退還稅款。

此外,業權人自豁免繳稅許可日或重建樓宇的使用准照發出日起三年內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相關物權,相關稅務優惠即告失效,但基於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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