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及原因如下:
(一) 因应第8/2021号法律《酒店业场所业务法》订定了新的酒店业场所法律制度,对酒店及设在酒店内的餐饮场所的分级命名有所调整,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本法案建议对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作出相应修改,使有关场所提供的服务纳入旅游税的征管范围;
(二) 按《旅游税规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旅游税税款属旅游基金的指定收入。为了理顺旅游税税款的归属,让特区公共财政资源更有效调度运用,本法案建议废止《旅游税规章》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被废止后,日后旅游税税款将如其他税种一样,成为特区的财政收入,拨入特区库房。至于日后旅游基金的运作开支,则如其他公共部门一样,会按需要透过年度财政预算案法案由特区政府作出统一的调度运用安排及建议。在公共财政管理上,有关调整将更好发挥公共财政的统收统管作用,让公共财政资源的调配更为合适。
除此之外,《旅游税规章》自1996年实施至今已超过25年,随着近年新的业态发展,实务上对《旅游税规章》课征对象的范围产生了争议,故此,本法案亦建议修改旅游税课征对象的规定,以更明确的方式完善旅游税课征对象范围。亦即,本法案建议将旅游税的课征对象由酒店、餐厅、卡拉OK等场所提供的“服务”,修改为由有关场所“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货及服务”,明确将“财货”纳入课征对象之内。在此,须要强调的是,此课征规则与现行实务征管做法一致,有关做法亦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本项修法建议只是从立法上将有关征管规定进一步清晰明确。
最后,基于对立法日程的评估,本法案建议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所以订定有关生效规范,一方面预留合适期间让税务当局做好普法宣传及让纳税人做好守法准备;另一方面将旅游税税款自明年财政年度起完整地拨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库,在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层面将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