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旅遊稅規章》法案引介

   本法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及原因如下:

(一) 因應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訂定了新的酒店業場所法律制度,對酒店及設在酒店內的餐飲場所的分級命名有所調整,為配合該法律的實施,本法案建議對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作出相應修改,使有關場所提供的服務納入旅遊稅的徵管範圍;

(二) 按《旅遊稅規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旅遊稅稅款屬旅遊基金的指定收入。為了理順旅遊稅稅款的歸屬,讓特區公共財政資源更有效調度運用,本法案建議廢止《旅遊稅規章》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被廢止後,日後旅遊稅稅款將如其他稅種一樣,成為特區的財政收入,撥入特區庫房。至於日後旅遊基金的運作開支,則如其他公共部門一樣,會按需要透過年度財政預算案法案由特區政府作出統一的調度運用安排及建議。在公共財政管理上,有關調整將更好發揮公共財政的統收統管作用,讓公共財政資源的調配更為合適。

        除此之外,《旅遊稅規章》自1996年實施至今已超過25年,隨着近年新的業態發展,實務上對《旅遊稅規章》課徵對象的範圍產生了爭議,故此,本法案亦建議修改旅遊稅課徵對象的規定,以更明確的方式完善旅遊稅課徵對象範圍。亦即,本法案建議將旅遊稅的課徵對象由酒店、餐廳、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修改為由有關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明確將“財貨”納入課徵對象之內。在此,須要強調的是,此課徵規則與現行實務徵管做法一致,有關做法亦獲得司法裁判的支持,本項修法建議只是從立法上將有關徵管規定進一步清晰明確。

        最後,基於對立法日程的評估,本法案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所以訂定有關生效規範,一方面預留合適期間讓稅務當局做好普法宣傳及讓納稅人做好守法準備;另一方面將旅遊稅稅款自明年財政年度起完整地撥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庫,在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層面將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