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法案引介

依循《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个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配合经济适度多元和促进现代金融发展的政策方向,经参考国际银行监管组织所提倡的标准或建议的做法,以及其他与澳门金融业务关系密切或法律制度较相近的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法规,并结合业界咨询意见及澳门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区政府重新订定《金融体系法律制度》,为未来澳门金融业的发展提供稳健基础,主要达致下列四个目标:

一、优化制度配合金融业发展;

二、完善监管要求,加强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三、优化及简化行政程序;

四、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处罚。

《金融体系法律制度》是规范澳门金融业的基础法律框架。与现行制度相比,法案的优化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优化制度配合现代金融业发展,在金融机构牌照种类方面提供弹性,除现有各类金融机构外,新增两类金融机构,分别是以专有法规订定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行政长官许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为金融业态多元发展预留空间。

2) 引入“有限制业务银行”牌照种类,增加银行牌照制度的灵活性。现行法律下的银行牌照制度只设有单一全能银行牌照,对于非全能业务银行在澳门的设立,将产生其实际经营业务与所持银行牌照不匹配的情况,故法案引入“有限制业务银行”的牌照种类。

3) 简化债券公开发行程序,配合债券市场发展。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首先须经过澳门金融管理局审议并发表意见,再由行政长官批核。为促进澳门债券市场的发展,参考国际经验,法案取消现时的审批制度,改为注册制度。

4) 就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设立临时许可制度。创新的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的应用和发展,需要在真实环境中试行,这些新的概念不一定是由银行发起,而是由学术或研究开发机构、从事科技业务的实体发起,惟这些实体没有金融牌照,未能试行相关项目。法案设立临时许可制度,以便创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让符合资格的实体在未获金融牌照但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试行金融科技项目。

5) 完善监管要求及加强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包括提高银行的公司资本要求、清晰对牌照申请人资质所需考虑的因素。按照国际银行监管标准,调整信用机构的谨慎规则,增加对未经澳门金融管理局核准或透过不法方式取得主要出资的行为实施限制措施。

6) 提升信用机构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适当资格要求及责任,强化信用机构的有效管治。法案增加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数目,以及提高监察机关的适当资格及组成的要求。

7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能。法案新增澳门金融管理局可在有需要时为信用机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

8)完善干预制度。法案完善有关的干预行动与清算程序,包括扩大在实施干预制度时所委派的代表及行政委员会的权力,以增加其履行职责的有效性。

9) 优化及简化许可例外豁免计算风险敞口及订定年度监察费的行政程序。将改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审批风险敞口例外豁免以及以通告形式订定监察费。

10) 提高「未经许可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罪」的刑罚,加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参考邻近国家及地区对非法吸存的处罚,均较澳门特别行政区严厉。法案建议加强「未经许可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应偿还款项罪」的刑罚至两年至五年徒刑,并增设法人的刑事责任。

相信本法案将有助于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法律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