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 2021-2025年 )》,配合經濟適度多元和促進現代金融發展的政策方向,經參考國際銀行監管組織所提倡的標準或建議的做法,以及其他與澳門金融業務關係密切或法律制度較相近的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法規,並結合業界諮詢意見及澳門金融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重新訂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為未來澳門金融業的發展提供穩健基礎,主要達致下列四個目標:
一、優化制度配合金融業發展;
二、完善監管要求,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
三、優化及簡化行政程序;
四、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罰。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是規範澳門金融業的基礎法律框架。與現行制度相比,法案的優化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優化制度配合現代金融業發展,在金融機構牌照種類方面提供彈性,除現有各類金融機構外,新增兩類金融機構,分別是以專有法規訂定的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經行政長官許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為金融業態多元發展預留空間。
2) 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增加銀行牌照制度的靈活性。現行法律下的銀行牌照制度只設有單一全能銀行牌照,對於非全能業務銀行在澳門的設立,將產生其實際經營業務與所持銀行牌照不匹配的情況,故法案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的牌照種類。
3) 簡化債券公開發行程序,配合債券市場發展。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公開發行債券的申請首先須經過澳門金融管理局審議並發表意見,再由行政長官批核。為促進澳門債券市場的發展,參考國際經驗,法案取消現時的審批制度,改為註冊制度。
4) 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創新的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務的應用和發展,需要在真實環境中試行,這些新的概念不一定是由銀行發起,而是由學術或研究開發機構、從事科技業務的實體發起,惟這些實體沒有金融牌照,未能試行相關項目。法案設立臨時許可制度,以便創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讓符合資格的實體在未獲金融牌照但風險可控的情況下,試行金融科技項目。
5) 完善監管要求及加強與國際監管標準接軌,包括提高銀行的公司資本要求、清晰對牌照申請人資質所需考慮的因素。按照國際銀行監管標準,調整信用機構的謹慎規則,增加對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或透過不法方式取得主要出資的行為實施限制措施。
6) 提升信用機構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要求及責任,強化信用機構的有效管治。法案增加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數目,以及提高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及組成的要求。
7 )加強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職能。法案新增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在有需要時為信用機構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權限。
8)完善干預制度。法案完善有關的干預行動與清算程序,包括擴大在實施干預制度時所委派的代表及行政委員會的權力,以增加其履行職責的有效性。
9) 優化及簡化許可例外豁免計算風險敞口及訂定年度監察費的行政程序。將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批風險敞口例外豁免以及以通告形式訂定監察費。
10) 提高「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的刑罰,加強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參考鄰近國家及地區對非法吸存的處罰,均較澳門特別行政區嚴厲。法案建議加強「未經許可接受公眾存款或其他應償還款項罪」的刑罰至兩年至五年徒刑,並增設法人的刑事責任。
相信本法案將有助於令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金融法律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