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密切關注並不斷評估疫情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民生帶來的影響,按實際情況,適時部署和推出相應措施。
隨着疫苗接種工作有序開展及防疫抗疫工作常態化,預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將會穩步復甦。在復甦過程中,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社會需要及經濟情況,早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了“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並在廣泛聽取及吸納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下,對計劃作出優化。
本法案旨在透過修改第27/2020號法律《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為落實經優化但未配備相應財政資源的“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項目提供70億6千3百萬澳門元的財政支持。此外,亦因應實際需要,追加衛生局用於防疫抗疫費用10億3千2百萬澳門元、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建築費用8億6千4百萬澳門元等預算開支。
在稅務優惠方面,本法案建議在《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稅務優惠基礎上,增加下列惠民惠商的特別稅務優惠:
( 一 )調升退還二零一九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百分比及上限,百分比由原來60%調升至70%,上限則由原來1萬4千澳門元調升至2萬澳門元;
( 二 ) 扣減納稅人二零二零年度所得補充稅應繳稅額,上限為30萬澳門元;
( 三 )豁免在酒店及同類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與旅遊服務行業相關場所消費的旅遊稅,豁免期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述職業稅退稅所涉及的預算開支2億4千9百萬澳門元,而豁免旅遊稅及所得補充稅稅額扣減所涉及少收稅款8億7百萬澳門元,合共10億5千6百萬澳門元。
綜上所述,建議透過本法案對《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的財政預算作出如下修改︰
( 一 ) 根據第8/2011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該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額儲備,追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組成部分收入項目,金額為91億1千2百2拾4萬1千澳門元,以及減少同一預算的其他收入,金額為8億7百萬元澳門元;
( 二 ) 追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開支,金額為83億5百2拾4萬1千澳門元;
因澳門基金會預算開支增加而追加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金額為4億8千3百7拾3萬1千800澳門元,相關的營運虧損將由特定機構的歷年累積損益承擔。
考慮到本法案具充分的立法必要性及緊急性,故此,我們提請立法會考慮採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緊急程序的立法方式,審議本法案。
最後,須要指出的是,我們向立法會提交的預算表中,發現附件一預算表欄目“組織分類”的葡文有筆誤,另外附件二預算表的開首部分,漏了按立法技術要求應予以明確標示的“附件二( 第四條所指者 )”的行文,故此,如本法案獲得通過,提請立法會考慮在法案文本最後編訂階段作出有關修正。
隨着疫苗接種工作有序開展及防疫抗疫工作常態化,預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將會穩步復甦。在復甦過程中,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社會需要及經濟情況,早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了“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並在廣泛聽取及吸納社會各界意見的情況下,對計劃作出優化。
本法案旨在透過修改第27/2020號法律《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為落實經優化但未配備相應財政資源的“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項目提供70億6千3百萬澳門元的財政支持。此外,亦因應實際需要,追加衛生局用於防疫抗疫費用10億3千2百萬澳門元、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建築費用8億6千4百萬澳門元等預算開支。
在稅務優惠方面,本法案建議在《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稅務優惠基礎上,增加下列惠民惠商的特別稅務優惠:
( 一 )調升退還二零一九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百分比及上限,百分比由原來60%調升至70%,上限則由原來1萬4千澳門元調升至2萬澳門元;
( 二 ) 扣減納稅人二零二零年度所得補充稅應繳稅額,上限為30萬澳門元;
( 三 )豁免在酒店及同類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等與旅遊服務行業相關場所消費的旅遊稅,豁免期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述職業稅退稅所涉及的預算開支2億4千9百萬澳門元,而豁免旅遊稅及所得補充稅稅額扣減所涉及少收稅款8億7百萬澳門元,合共10億5千6百萬澳門元。
綜上所述,建議透過本法案對《2021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的財政預算作出如下修改︰
( 一 ) 根據第8/2011號法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該法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額儲備,追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組成部分收入項目,金額為91億1千2百2拾4萬1千澳門元,以及減少同一預算的其他收入,金額為8億7百萬元澳門元;
( 二 ) 追加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綜合預算開支,金額為83億5百2拾4萬1千澳門元;
因澳門基金會預算開支增加而追加特定機構彙總預算開支,金額為4億8千3百7拾3萬1千800澳門元,相關的營運虧損將由特定機構的歷年累積損益承擔。
考慮到本法案具充分的立法必要性及緊急性,故此,我們提請立法會考慮採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緊急程序的立法方式,審議本法案。
最後,須要指出的是,我們向立法會提交的預算表中,發現附件一預算表欄目“組織分類”的葡文有筆誤,另外附件二預算表的開首部分,漏了按立法技術要求應予以明確標示的“附件二( 第四條所指者 )”的行文,故此,如本法案獲得通過,提請立法會考慮在法案文本最後編訂階段作出有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