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由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該法規由生效至今,已實施了約20年,有必要作出適時的全面檢討,以有效監管相關業務。
特區政府於2018年,就修訂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進行了業界諮詢。為了對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參與者作統一的規範,制定完善的監管業務制度,在現行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基礎上,擬定了《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並於2022年2月再次徵詢業界的意見,普遍認同修法方向。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旨在訂定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參與者,包括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業務准入制度,並制定完善的資格審查機制,訂明受監管主體之間的義務和責任,使博彩行業更健康有序地經營和運作,以及預防各種不法行為的出現。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從事業務的條件,當中承批公司須透過公開競投方式取得娛樂場幸運博彩的經營權,而博彩中介及合作人,則須分別取得准照及許可,方可從事業務。另外,如承批公司擬聘用管理公司,必須取得政府的許可。
2. 規定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僅可向一間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且其合同須經政府核准,以更有利於監管。
2. 規定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僅可向一間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且其合同須經政府核准,以更有利於監管。
3. 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具體經營義務,以及明確承批公司相對於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監管權,為連帶責任提供更清晰的認定依據。
4. 禁止博彩中介、合作人或管理公司自行,或透過第三人,要求、招攬或接受博彩者或其他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有關的實體的現金、籌碼或其他款項的存款,以加強預防及遏止出現非法吸存的不法行為。
5. 明確刑事及行政違法行為
( 1 )新增“不法接受存款”罪。規定博彩中介、管理公司或合作人,又或任何人以博彩中介、管理公司或合作人的名義,意圖為該等實體獲得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經營相關的利益,而直接或透過第三人,要求、招攬或接受他人以任何方式提供的現金、籌碼或其他款項的存款,如按其他法律的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二年至五年徒刑。
( 2 )新增拒絕履行法案所規定的合作義務者,構成普通違令罪;如不遵守保全措施的命令,則構成加重違令罪。
( 3 )明確各違法主體的行政處罰,並訂定關閉幸運博彩區、禁止從事業務等附加處罰,以提升阻嚇力。
6. 針對現時的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制定過渡規定。
( 1 )法案生效前已發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將繼續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並在提出續期申請時,才開始適用法案所規定發出博彩中介准照的要件,以減低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
( 2 )法案生效前已獲許可的合作人,須於法案生效後九十日內申請新的許可,但在申請期間,仍可繼續經營業務。
7. 為配合新一輪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開競投,本法案將自新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8. 最後,為推動娛樂場幸運博彩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區政府將會重新檢視及逐步完善與博彩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