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引介

經濟財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法案。.jpg 941.38 KB

經濟財政司司長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法案。( 圖片來源:新聞局)


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提升公共行政效率及加強對公共採購程序的監督,有需要優化相關法例。為此,特區政府於2018年已就完善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在吸納公開諮詢及各公共部門意見後,建議分兩階段進行有關立法工作:第一階段,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公共採購程序的各項門檻金額規定;第二階段,全面就公共採購法律制度進行立法。 
 
有關立法計劃已載於2021年施政報告之內,同時,施政報告亦已將第一階段《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之開支制度〉》法案,作為本年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案的其中一項立法項目。 
 
第122/84/M號法令訂定公共部門因展開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而承擔開支所應遵守的法律規範,考慮到該法令已實施超過三十年,所訂定的各項採購金額已明顯不合時宜,既追不上物價上漲及社會發展,亦窒礙公共部門採購工作的有效進行,這是目前比較突出並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 
 
有見及此,經參照本澳消費產品、生產原料、建築材料價格、工資薪酬等變動,經公開諮詢及綜合評估後,我們建議修改第122/84/M號法令,調升涉各項公共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為現行金額的6倍,例如,本法案建議將現行一般情況下預計取得財貨及服務金額不低於75萬澳門元、須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的公共採購金額,調升6倍至450萬澳門元。 
 
最後,考慮到第122/84/M號法令至今尚未有正式法定的中文文本,故此,我們亦建議藉本次修法的機會,重新公佈整份經修改後的第122/84/M號法令的中文及葡文正式文本,以便讓公眾、企業及公共部門更好地掌握法令的內容。